自2017年3月大理州实施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以来,双廊镇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洱海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旅游发展任务,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全镇的艰苦努力,各项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新的双廊将于“十·一”国庆期间重新对外开放。
大理市的2017年3月发布的通告要求,发布之日起10日内,大理古城、双廊等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客栈经营户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
截至2017年4月统计,双廊已有606家客栈和餐厅签订了暂停营业承诺书,于10日停业接受核查,首批拆除客栈有160多家,主要是那些伸向洱海里的客栈。而客栈开张和关停在于:证照是否齐全。根据规定,客栈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5个证照。
2018年9月28日,双廊镇政府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双廊揽胜”发布推文《凤凰涅槃 浴火重生 ——10月1日,新双廊邀您相约》,邀请广大游客10月1日相约“新双廊”。双廊镇政府方面表示,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关注双廊的建设和发展,州市领导更是多次深入双廊,为双廊的建设和发展指方向,解难题。广大人民群众在客栈餐饮关停、在建户停建等情况下,主动支持配合党委政府推进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双廊建设发展。
现在,当游客漫游双廊的街头,会发现双廊更美了,民族文化街、岛依旁、海街、南北口,所到之处皆是经典,入目之处皆是风景。
据悉,整改期间,各客栈餐饮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要求,积极整改提升,“十·一”期间大部分客栈餐饮都将恢复营业,为游客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
此外,双廊镇地下污水收集管网已投入运转,污水处理厂、主管、支管、污水井、化粪池、地漏等元素构成的完整污水处理链条,保护洱海水源,不让一滴污水流入洱海。
“十·一”黄金周期间大理市双廊镇交通组织通告
为切实做好2018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双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的交通拥堵,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创造良好交通环境,根据州市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双廊镇截污治污、环境整治、风貌提升、道路拓宽建设的工程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双廊镇十一黄金周期间交通组织管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管控原则
通过实施禁行、限行、绕行等措施,合理利用道路路网资源,有序规范黄金周期间双廊古镇车辆通行秩序。
二、通行组织
1、从环海东路上行驶的过境车辆需在邓川、挖色及海东大丽高速收费站通过双廊镇。
2、由北(上关)向南(双廊)方向行驶前往双廊的车辆,可行至红山至伙山公路交叉口的双廊北口临时停车场停车,停车后可选择乘坐观光电瓶车进入到文化街北口(全程3.5公里)。
3、由南(海东、挖色)向北(双廊)方向行驶前往双廊镇的车辆,可行至大建旁村秋木甸的双廊南口临时停车场停车,停车后可选择乘坐观光电瓶车进入到文化街(全程1.5公里)。
三、禁限措施
1、大型货运汽车限制通行:每日8:00至22:00,大型货运汽车禁止在环海东路双廊红山庙至挖色段通行,禁止由大丽高速双廊收费站口进入双廊。
2、双廊文化街早9时至晚21时,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
3、外复线路从文化街北口至南口施工路段,每天08时—22时,除工程施工车辆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22时—08时,允许微型客货车及小型机动车辆通行。
4、红山与伙山交叉口至文化街北口处,大建旁南端秋木甸至文化街南口处,每天9:30—19:00,除工程施工车辆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5、双廊高速收费站关闭时间:早8点至晚20点,在此时段,车辆只能由双廊驶入大丽高速路,禁止由大丽高速路驶入双廊镇。
四、分流措施
1、环海东路大丽高速公路挖色连接线远端分流组,双廊过境车辆分流至大丽高速公路行驶。
2、环海东路大丽高速公路邓川路口连接线远端分流组,双廊过境车辆分流至大丽高速公路行驶。
3、环海东路大丽高速公路海东连接线远端分流组,由海东、挖色收费站上大丽高速前往双廊镇。
五、观光电瓶车站点设置
1、双廊镇观光车站点设置:(始发站)红山停车场→文化街北大门口→古戏台→双廊镇政府→玉叽岛路口→三叉口→南口(中转站)→大建旁安置地路口→秋木甸停车场(始发站)
2、复线:南口(中转站)→观景台→正觉寺→北口
六、其他管理措施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路面管理过程中查获不按照本通告通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8年10月8日恢复正常通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管理过程中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