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城维护费是2000年6月19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从2001年开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为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但目前执行的征收办法是2007年5月28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的部分内容与上级文件精神及古维费征收、核验工作现实不符,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制定依据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25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江古城维护费免征范围的批复》(云财非税〔2017〕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1221号)等。
三、《办法》编制过程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古管局在牵头研究和筹备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优化工作的同时,同步研究着手《办法》的修订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组织人员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会议,并组织相关人员就如何制定好征收办法进行了讨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于2024年11月底,经过多方听取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新《管理办法》初稿,并与律师服务团队进行多次沟通对接,组织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管理办法》通过挂网公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古城区、玉龙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建议,按流程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审议等步骤。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征收原则等共十七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是规范了执收主体、协助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是规范了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措施,奖惩规定等内容;
四是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对古城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