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对新形势下我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权益保障与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全面修订。
县级以上政府要推进无障碍旅游
长期以来,我省无障碍旅游推进缓慢,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壮大,人为增加了广大游客的出行成本,影响旅游团队的运行和服务质量。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旅游,实现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贸易壁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为从制度层面破解旅游交通障碍,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在审批旅游客运企业时,旅游汽车指标投放由县级以上政府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共同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但允许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
在旅游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文化、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确定涉旅事务投诉受理的部门联动、及时转办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还就旅游经营活动作了相应规范,规定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或导游服务机构要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设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旅游企业间的佣金制度等。
建立边境旅游发展工作制
《条例(修订草案)》还就促进旅游业发展作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适当的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加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要增加旅游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山坡地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对旅游重大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鼓励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客运条件。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数字旅游。建立由公安、边防、海关、外事、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发展工作制,协调和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促进边境旅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