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该草案明确,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施游客容量控制。未实施游客容量控制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夸大宣传罚款上限为3万元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合格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或者认定、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选择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从事旅游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等级认定。具体规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违反上述规定,超越认定或者评定合格的等级进行宣传,或者私自使用未经认定、评定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取消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服务项目等事项,或者提供合同外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到3个月。
网络旅游经营者首次纳入管理
同时,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旅游从业人员禁止的9行为及处罚
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擅自转团并团,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的
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或者收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三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吊销导游资质证15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旅行社从业人员、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共16人。昨天,全省旅游行业“打非治违”和打击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专项行动第一、第二阶段工作总结会在昆明召开,通报了4个多月来重点整治旅游市场情况。
专项行动以来,省专案组对36件重大案件列入挂牌督办,目前督办案件已办结26件,其余正在调查处理中。截至10月8日,全省各地共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7455余人次,检查司机导游62216人次,检查旅游车35277辆次,共查获涉嫌非法、违规违法车辆1112辆,其中非法营运的594辆,违法违规营运518辆。暂扣涉案车辆146辆;取消旅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5人;对448名导游进行了扣分处理,查处无导游资质人员67起,吊销导游资质证15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旅行社从业人员、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共16人;检查旅游经营单位3077户次,查处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户36家。停业整顿旅游企业11家。
专项行动以来,游客投诉数量呈逐月下降趋势。此外,与往年同期相比,今年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全省游客接待量在剧增35.5%的情况下, 游客投诉同比下降26%。